近年来,我校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较好地完成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项任务,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激励先进,树立榜样,充分调动广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迈上新台阶,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省委高校工委 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鄂教思政〔2010〕4号)和《武汉科技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武科党发[2009]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评选表彰武汉科技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和范围
(一)先进集体: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各二级学院和相关处室。
(二)先进个人:
1、先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各二级学院、相关处室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兼职学工干部、教师(包括学校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程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
2、优秀辅导员标兵:各二级学院专职学生辅导员,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四年以上(含4年)。
3、优秀班主任标兵:各二级学院专、兼职班主任,担任班主任工作四年以上(含4年)。
4、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标兵: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岗位工作8年以上,至今仍在教学一线的教师;教学工作虽不满8年,但确有突出成绩的青年教师。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环境。
2、注重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取得新经验、新成果。
3、积极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育、管理、服务合力育人的功能,在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服务学生成才成人方面取得明显成果。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取得较好成绩。
(二)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政治素养。
2、热爱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工作积极主动,业务熟练,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3、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和实践中勤于思考、敢于创新,并取得较为突出的理论或实践成果。
4、优秀辅导员标兵、优秀班主任标兵,除具备上述1、2、3三项条件外,还应深入班级、深入寝室、深入学生,全面关心学生成长,是学生公认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亲和力、说服力和感召力,工作成效特别突出,在全省高校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示范性。学校表彰的“十佳辅导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5、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标兵,除具备1、2、3三项条件外,还应热爱和钻研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师德高尚,教学效果突出,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和科研、管理以及教书育人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三、名额分配
根据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总人数及近年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效等因素,拟表彰先进集体10个左右,先进个人10人左右。先进个人原则上每个单位推荐1人,标兵候选名额包括在先进个人分配名额中。
四、材料报送
1、申报先进集体的单位,需报送《武汉科技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可加附页),另附先进材料不超过3000字。
2、推荐为先进个人的,需报《武汉科技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可加附页),另附先进材料不超过2500字。
各相关单位务必于
5
月
14
日前
把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五、表彰办法
先进集体:单位申报,专家考评,学校审定。
先进个人:个人申请,二级学院推荐,专家评审,学校审定。
推荐及评审产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校党委发文表彰。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将被优先推荐参加全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六、几点要求
1、各二级学院、相关处室要高度重视评选申报工作,精心组织推荐,注意先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2、各二级学院、相关处室要以申报、表彰先进为契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促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联系人:张丹,联系电话:87611623转7222, E-mail:xsc@wtu.edu.cn。
附件:1、武汉科技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申报表
2、武汉科技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个人申报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