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召开二级团(学)代(大)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21 14:28  点击数:

各分团委、研究生团总支:

   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团、学组织建设,规范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学)代会”)制度,根据团学工作相关规定,请各单位于近期组织召开团(学)代(大)会,并同时完成团学组织换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级学院团学代(大)会召开办法

1.各单位召开团(学)代(大)会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请示件,请示件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规模、会议议程、会议代表的产生和构成、选举新一届分团委委员、学生会主席团的建议名单。

2.二级团代会代表由团支部采用无记名方式选举产生,以团支部为单位选出代表,代表人数为团支部总人数的10%。    

3.二级学院学代会代表由各班采用无记名方式选举产生,以行政班为单位选出代表,代表人数为每班人数的10%。

4.团代会代表和学代会代表可以重合。现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生)、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直接作为代表参加学院团学代会,不占团支部、班级代表名额。

5.二级团(学)代(大)会同时要按照校团委分配的名额,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出参加校团(学)代会的代表,差额比例为20%。出席校团代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学院新一届分团委提名,出席校学代会的代表候选人由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提名。出席校团代会的代表和学代会的代表可以重合。

重合的办法: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如学生党员建议为学代表,在团内担任职务建议同时为团、学代表等。

6. 二级团学代(大)会结束后,应将选举出参加校团代会的代表名单提交校团委审核,学代会代表名单提交校学生联合会审核。

二、分团委、团总支(学生会)组织架构

新一届分团委、团总支(学生会)组织架构按照《关于规范分团委、团总支(学生会)组织架构的指导意见》(附件一)实施。

三、二级团(学)代(大)会时间进度安排

4月1日前,各分团委、研究生团总支向校团委、所在学院分党委提交请示件;

4月10-30日,各分团委、研究生团总支在收到校团委和学院党委的回复确认函后,可按照请示件中确定的时间召开二级团(学)代(大)会,并将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文件汇编和参加校团学代会代表名单提交校团委。

四、相关要求

1.本次换届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举出能够代表广大团员和学生的代表、新一届团学组织及其骨干成员。

2.团、学组织的相关选举细则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附件二)、《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附件三)执行。

3.学生人数在1500人以下的单位,可以采取基层推荐、提名代表进行相关选举,不采取团学代(大)会的形式进行选举和换届。

4.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先按照普选的方式选出学生会主席候选人,再经学代会选举通过。

五、各分团委、研究生团总支所属单位出席武汉纺织大学第一次团(学)代会代表名额分配   

分团委、研究生团总支

所属单位

团代表

人数

学代表

人数

团学代表重合数

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

8人

8人

6人

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17人

17人

11人

化学与化工学院

9人

9人

6人

环境学院

11人

11人

7人

电子与电气工程学院

13人

13人

8人

数学与计算机学院

10人

10人

6人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7人

7人

5人

艺术与设计学院

13人

13人

7人

服装学院

17人

17人

10人

传媒学院

8人

8人

5人

管理学院

11人

11人

8人

会计学院

23人

23人

16人

经济学院

10人

10人

7人

外国语学院

4人

4人

3人

现代纺织学院

3人

3人

2人

国际教育学院

9人

9人

6人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15人

15人

9人

外经贸学院

22人

22人

12人

研究生

6人

6人

6人

总计

216人

216人

144人

 

 

附件一:《关于规范分团委、团总支(学生会)组织架构的指导意见》

附件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

附件三:《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武汉纺织大学委员会

                             2014年3月20日

 

附件一:

关于规范分团委、团总支(学生会)组织架构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分团委(学生会)的内部管理,明确部门职责,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积极探索和推动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结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对分团委(学生会)组织架构及职能设置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分团委设团委委员5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学生)1人;二级学院学生会设主席团,主席一般应为团委委员,学生会副主席最多不超过3人,主席团规模控制在5人以内。

2、分团委(学生会)下设部门采取“6+X”模式,即统一设置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实践部、文体部、宿舍管理委员会六大部门,另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增设1-2个部门。各部门部长人选采取“自由组阁制”,由主席团直接任命,分团委(学生会)的规模可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学生总人数的6%。

3、分团委(学生会)部门职能及职位设置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负责建立健全院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学生会的各项日常事务的处理;负责学生会办公室人员值班的安排;督办主席团安排的工作任务。(现有办公室、秘书处、秘书部统一划归办公室);

组织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负责管理学生会人事档案;负责学院团费收缴、团课筹备、主题团日开展和相关组织工作;负责安排学生干部的培训和学习。(现有组织部、纪检部统一划归组织部);

宣传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负责为学生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负责对学校党政方针政策以及社会重大焦点事件进行正面、快速的宣传。(现有宣传部、策宣部、媒体部、新闻部、宣编部、艺宣部、记者团、新闻中心、外联部统一划归宣传部);

实践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负责大学生课外科技实践活动和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方案制定和人员安排。负责整理报送学院大学生课外实践活动成果。(现有实践部、学科部、学习部、督学部、科技实践中心统一划归实践部);

文体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负责校院各类文艺活动及体育活动。负责发现和培养文艺活跃分子,加强文体队伍建设。(现有文体部、文艺部、体育部统一划归文体部);

宿舍管理委员会:设会长1名,由副主席兼任,副会长1-2名。接受学院和学校宿舍管理委员会双重指导,负责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及相关事务管理,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各项宿舍检查、抽查、巡视等常规活动;负责组织开展宿舍文化节、文明宿舍评选等宿舍文化活动。(现有生活部等统一划归宿舍管理委员会)。

4、建议二级学院将原先设置的志愿者工作部或志愿者协会从二级学院学生会中独立出来成为二级学院志愿者协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志愿者工作部或志愿者协会作为二级学院学生会下设部门;二级学院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工作部)接受校志愿者联合会和二级学院分团委的共同指导和管理,二级学院志愿者协会会长可以列入团委委员候选人。

 

                           

                         共青团武汉纺织大学委员会

                           2014年3月19日

 

 

附件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团内民主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青年团章程》制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团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林牧)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团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下列人员在团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除外);
    (二)在团内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 党团组织提名为团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团内有被选举权。
    第六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团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下设团委的基层团委每届任期可为两到三年。
    (注:团十五大通过的团章对团的基层组织每届任期作了新的规定,即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其中大、中学校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有关该条内容以团十五大团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负责人不得由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指定。团的基层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增补负责人时,增补人选已是委员会成员的,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只能授予代理职务代理期不能超过半年,到时即应召开下一次团代表大会进行改选。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基层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成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团代表大会选出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团内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十条团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团员意志。
    第十一条 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人左右,最多不超过二百人。
    代表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团员人数,按照有利于团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团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团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一般不规定代表的构成比例。
    第十二条 团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由下一级团员大会选出,也可以由下一级团代表大会选出。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基层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三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 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组织团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提交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上届团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团代表大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六条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人。
    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五到七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
    第十七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委委员会。
    团员人数在二千名以上或下设团委的基层团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设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一人组成,常务委员五至七人。
    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
    第十九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不设候补委员。
    第二十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二十一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百分之二十;常务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
    第二十二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由全体团员酝酿提名,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团员大会进行选举。
    团的支部委员会委员也可以不提候选人,经全体团员充分酝酿后,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凡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由上届团的委员会在组织团员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提交团员大会进行选举;凡召开团代表大会选举的,由上届团的委员会广泛征求所属团组织的团员的意见,提出侯选人预备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提交大会主席团,经大会主席团初步确认,提交各代表团(小组)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酝酿讨论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四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新选出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提名,也可以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提名,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根据新选出的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
    团的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选举,也可以不提候选人,由团员大会直接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由团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提交选举人酝酿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选举。
    第二十六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委员会委员,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委员会常务委员。
                      第四章  选举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团员大会的选举,由上届团的委员会主持。
    团代表大会的选举,由团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八条 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团的基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推荐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团代表大会选举的团的基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由团代表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 团代表大会正式举行前,由上届团的委员会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报告;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三)通过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代表大会议程;
    (五)通过有关确认事项。
    第三十条 团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团代表大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团的委员会与下一级团的委员会协商提名,经各代表团(小组)酝酿讨论后,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主席团一般由各代表团(小组)负责人,团代表大会筹备机构负责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团代表大会代表。
    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提名,在大会秘书长主持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表决产生。
    第三十一条 团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
    (一)按照大会议程主持大会;
    (二)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三)组织代表酝酿讨论并确定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届团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主持大会的选举;
    (四)组织代表审议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其他人事和有关重要事宜。
    第三十二条 团代表大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团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日常事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提名,交团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第五章  选举办法    

第三十三条团员大会、团代表大会和团的基层委员会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十四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团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上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一般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第三十五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团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团员或各代表团(小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团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的工作接受监票人监督。
    第三十八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九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
    第四十条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四十一条 选举结果,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为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四十二条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仍少于应选名额时,可相应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征得选举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行选举。
                          第六章  报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召开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选举,应事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请示,并取得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团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并由上级团组织发文公布。属于同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之列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的组织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由上级团组织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团章和本规则的行为,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予以组织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则的选举,上级团组织可以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团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要按本规则制定相应的选举细则(办法),经团员大会、团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团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分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参照本规则另行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附件三: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

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团委、教育局、学联,各大专院校党委、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省直机关团工委:

日前,团中央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青办联发[2014]3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建设的总体目标、原则和工作任务,坚持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加强高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指导。现将《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1.各地教育局、团委要对本地区各级学联组织及高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建设给予充分重视,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学联组织及高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增强工作活力、促进工作创新,充分发挥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大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针对本地区各高校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特别是对于存在未能按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主要学生干部没有以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等情况的高校,应限期改正。

2.各高校党委要将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建设作为做好新形势下青年学生工作、促进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议事日程,纳入整体规划,在完善学校内部治理机构、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等方面充分发挥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要注重从制度建设、程序规范、经费保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的领导、支持与帮助;针对当前高校中研究生会隶属关系不一的现象,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尽快加以理顺和调整,统一归由学校团委管理,确保研究生会在党的领导和共青团的指导下,有效开展工作、发挥积极作用。要明确学校团学工作格局,突出团组织的核心地位以及对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的指导、对学生社团的管理职能,同时充分发挥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作为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主体组织、学生社团作为活跃校园文化骨干力量的积极作用。

3.各高校团委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担负起对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的指导职能,既要把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建设、发展的方向,又要充分尊重、热情鼓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要指导学生会和研究生会认真落实《意见》要求,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及学生需求,确保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的正常经费划拨和必要经费支持。对于不符合《意见》精神的做法,要尽快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共青团湖北省委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2014年2月14日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

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高校改革发展的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共青团十七大和全国学联二十五大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简称“高校学生会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1.高校学生会组织是高校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是高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组织建设,对于在新形势下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具有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

2.长期以来,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高校学生会组织在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服务同学成长发展、维护同学切身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相对于党、团组织的要求,相对于高校改革发展的趋势,相对于广大同学的期待,一定范围内存在着学生会组织定位不够清晰、主要学生干部产生不够规范、工作开展缺乏普遍性和吸引力、部分学生干部作风不扎实等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使高校学生会组织削弱了与同学的密切联系,降低了在同学中的认同度和影响力,亟需引起高度重视,切实予以解决。

二、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组织建设的总体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

3.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组织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主动适应广大同学成长发展的新要求,以坚持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重点,全面强化自身职能,服务同学成长发展,不断增强在同学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努力将高校学生会组织建设成为根植同学的共同家园、凝聚人心的温暖集体、运转高效的网络体系。

4.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组织建设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坚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学联和学生会组织章程,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坚持以同学为本,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实效。

5.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组织建设,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有关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引领广大同学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锤炼高尚品格,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为核心,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坚持不懈地用中国梦筑牢同学共同思想基础。要深入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同学积极认同和拥护党的领导,为实现中国梦增添青春正能量。发挥实践育人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三下乡”等活动,帮助同学了解国情、认识社会、坚定信念。引导同学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开展励志教育、典型榜样宣传、志愿公益服务等活动,同时重视发挥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和引领作用,帮助同学追求高尚理想,提升道德情操,增强社会责任感。组织开展形势政策宣讲、时事研讨辩论等活动,帮助同学正确看待和认识改革发展进程中的现象和问题。适应校园生活的网络化、信息化趋势,将网络空间作为工作的重要阵地和载体。

——务实有效地服务同学全面发展。要开展学术交流、讲座报告等活动,帮助同学提高学习能力、完善知识结构。组织同学积极参与“挑战杯”竞赛等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和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和提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让同学在健康的娱乐中陶冶情操、提高素养。开展“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主题群众性健身活动,积极倡导和组织课外体育锻炼,帮助同学形成健康体魄、培育团队意识和拼搏精神。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就业创业大讲堂等活动,借助社会资源和校友资源,帮助同学提高就业创业的技能和竞争力,同时注重引导同学面向西部、面向基层就业创业。要特别关注同学中的困难群体,开展勤工助学、爱心捐助等济困助学活动,为经济困难同学提供帮助;开展心理阳光工程等工作,帮助同学缓解日常学习、人际沟通、社会竞争等方面的困惑和压力。

——合理有序地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要健全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机制,并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同学意见建议,分析和掌握同学普遍利益诉求。积极参与学校学生奖惩、后勤管理等涉及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推动设立“校领导接待日”、学生会组织负责人列席学校相关会议等制度,在学校党政与同学之间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探索设立自律委员会、宿舍委员会、伙食委员会等,加强学生内部事务管理,维护同学正常学习、生活秩序。针对涉及同学整体利益的问题和事件,要发挥组织力量,及时集中意见向上反映和协调处理。

高校学生会组织每年应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三、坚持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6.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同学在校园体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和保证。高校学生会组织须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坚决避免长期不召开或不定期召开的现象。大会召开过程须公开、民主、简洁、务实,避免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大会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名额不低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或研究生人数的1%,并经班级、院(系)学生会组织民主选举产生。大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票决制。大会召开情况须及时向学校团委和上级学联组织备案并报告。

7.明确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任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应成立常设机构(如常任代表会议、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等),设立负责人1名;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应至少召集1次会议,代表学校全体同学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常设机构代表席位的设立应兼顾工作需要和广泛性,通过选举产生。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学生代表任期制,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

四、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会组织自身建设

8.规范高校学生会组织的学生干部产生、配备和机构设置。校级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由主席1名、副主席4至6名组成,有分校区的高校可酌情增加副主席人数。主席团成员、主席人选须以公开竞争的方式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选举产生,候选人须政治合格、品学兼优、素质过硬、有较好群众基础,经公开报名、院系推荐、民主酝酿、资格审查和公示等程序确定,坚决禁止未经选举即直接指定等方式;选举过程中要严肃纪律,杜绝各种不正之风。校级学生会组织应聘任秘书长1名,由团委专职干部兼任;各职能部门的设置须遵循“按需设置、合理优化、精简高效”的原则,部门负责人原则上通过公开竞聘方式产生,由主席团任命,已设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应由主席团提名并经常设机构审议通过;校级学生会组织应保持合理结构和适度规模,人数不宜过多。院(系)学生会组织的学生干部产生、配备和机构设置参照校级学生会组织的有关要求执行。

9.着力完善基层学生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系)学生会组织负有指导职责,要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着力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强对院(系)学生会组织的联系、指导和帮助;同时重视班委会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努力形成校、院(系)、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应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10.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会组织在校内学生组织中的主体作用,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校级学生会组织须明确一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已设立校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其主要负责人须由校级学生会组织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

11.加强高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高校学生干部要发挥示范作用,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刻苦学习、带头维护学校教学秩序和同学学习、生活环境;时刻牢记自身就是学生,始终心系广大同学,密切联系广大同学,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建议,主动开展自我批评,做到谦虚谨慎、不骄不躁;不断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坚决抵制“官僚主义”倾向,以实际行动做好广大同学的表率,赢得广大同学的信赖。

12.积极利用新媒体改进工作方式。高校学生会组织要在运用好传统工作手段的同时,深入研究新媒体影响广大同学的路径及特点,依托即时通讯、微博、微信、手机报、社交网站等载体,打造面向广大同学的工作平台,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引导校园网络舆论,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氛围。

13.加强经费管理。学生会组织的工作经费可通过学校拨付的专项工作经费、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公益捐赠和校友捐赠、经学校批准的商业赞助等方式筹集。要在团组织的指导下,严格执行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加强监督,并定期向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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